发布日期:2025-07-29 16:35 点击次数:51
我是西林县八达镇坡皿村弄楼村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杨青昌)!衷心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们的反映材料。我们要反映的是“打劫沟”(地名)至“尾凤沟”(地名)一带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情况。以下为具体反映事实与原因:
1982年,西林县人民政府给我们(原八达公社坡皿大队弄楼生产队)颁发了山界林权证书(证书编号:NO.0000379),确定了我们山界四至范围,即:“东北面与者华丫口、下尾凤、打劫、本村大房脚大沟的大小平灰面山为界,西南面归那卡,西北面归弄楼;东南面自者华丫口横老路半山至牛塘山丫口、下板栗林脚急弯上达坡皿去那卡路,上归坡皿下归弄楼”。
争议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西林县国有王子山林场属于企业法人,不享有争议土地使用权。西林县国有王子山林场对争议土地享有所有权为由长期侵占村民小组的土地,种植松树、油茶等林木,并妨害村民依法行使争议土地使用权,严重损害了西林县八达镇坡皿村弄楼村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
为证明其主张,我们提交了以下证据:一、1982年西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界林权证》(存根)(证书编号:NO.0000379),用于证明争议土地所有权归弄楼村民小组所有;二、八达镇坡皿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争议土地所有权归弄楼村民小组所有;三、1982年时任八达公社坡皿大队大队长罗富元的《关于1982年划分山界时坡皿村弄楼屯山界东北面具体界线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争议土地所有权归弄楼村民小组所有。
经相关单位确认,对1990年8月22日经公证时《国营八达林场场界协议书》协议书【相关单位已证实没有原件】,对争议双方指认的地名及界线的认定一致,认为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驳回我们的土地确权调处申请。
我们认为
第一,对历史权属证据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1982年《山界林权证》作为法定权属凭证,其四至范围记载清晰明确,与村委会证明、时任大队长的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而1990年《场界协议书》仅涉及林场经营范围,从未涉及争议地所有权归属,相关单位将经营协议错误等同于权属确认,属于偷换概念。
第三,自1990年以来,林场在争议地种植经济林木面积已达500余亩,争议地里还有一部份农户有90年发的林权证。村民在自发护林时,双发方式冲突,相关单位未处理此事。
更令人愤慨的是,村民代表多次寻求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但最终都是被驳回申请,在此,我强烈相关单位以立即撤销错误处理决定,重新组建专案组开展实地调查,依法确认争议地所有权归弄楼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我们坚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任何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恳请上级部门还村民一个公道,让法治的阳光照亮这片祖祖辈辈耕耘的山林!
我们的具体反映请求:将土地确权给弄楼村民小组,再次将田西高速土地征收补偿款80多万划给弄楼村民小组账户。王子山林场工作人员拿钢管打弄楼村民小组俩伤,要求赔偿费用。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处理。
最后,我们郑重承诺,以上所反映内容真实可靠,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衷心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们的诉求,全面审查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符合情理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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