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0-24 07:37 点击次数:77
南京禄口机场的清晨,值机柜台前人声嘈杂。戴先生站了半小时的队,眼看要轮到自己,一名女子径直插了进来。他上前劝阻,换来的不是歉意,而是推搡、辱骂,最后是一记响亮的耳光——他倒地时,周围旅客的沉默比掌掴更冷。
这起因插队引发的暴力事件,最终以打人方赔偿4030元、双方调解结案告终。表面看,矛盾已平息。但当3500元成为一记耳光的“明码标价”,我们不得不问:公共空间的文明底线,是否正被一场场“私了”悄悄击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重者,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千元罚款。北京大兴机场曾有一起类似纠纷,涉事者未调解,直接被行政拘留七日。上海地铁也曾因插队冲突致人轻微伤,打人者被依法拘留七日并罚款。法律从不纵容暴力,执法尺度也并非无据可循。
可这一次,暴力被折算成一笔赔偿金。调解协议写明“到此了结”,仿佛伤痛与羞辱都已结清。但公共秩序不是私人恩怨,机场不是家门庭院。当一家四口围殴一人,公共场所的集体安全感已被撕裂。这种对公共法益的侵害,岂是双方签字就能抹去的?
有执法专家指出,若只以“是否达成调解”决定是否处罚,实则是将法律权威让位于息事宁人。南京市公安局专家曹存福曾警示:对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和稀泥式”调解,是执法的退让。调解本应是法治的补充,而非逃避责任的后门。当打人者哭诉赔偿太重时,她该听见的,不应是同情,而是法律应有的回响。
文明社会的代价,不该由守序者独自承担。每一次对暴力的轻纵,都是对规则的二次伤害。我们不反对调解,但反对以调解之名,消解法律之威。公共空间的秩序,需要更清晰的底线:道歉可以接受,纵容不能容忍;赔偿可以达成,惩戒不可缺席。



